台北地院判決社區有權依據規約,驅逐收容愛滋患者的「關愛之家」。這個事件,讓人不禁聯想起美國早期普遍存在的「禁止有色人種進住」社區規約。
當年,保守的白人種族主義者,基於對黑人與黃種人的厭惡、疑懼與鄙夷,以社區規約的方式禁止住戶將房舍出租或出售給有色人種。一旦有人膽敢違背規約讓有色人種遷入,他們就會以契約自由、財產權,或居住自由為名,要求住戶遷離。而同樣帶有種族歧視的州法院,也幾乎都無條件地為這些歧視規約背書,而命令黑人遷離。
直到一九四八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才為這種惡行踩下煞車。最高法院判定:這種自願簽訂之規約固然符合契約成立要件,但是法官作為政府成員,必須受憲法平等權的拘束。法院如果給予這種規約效力並且執行,那就等於法院自己參與侵犯少數族群的平等權。因此,法院拒絕執行這類規約。質言之,法院作為憲法與正義的維護者,不能同流合污助紂為虐,盲目地承認私人歧視性契約的效力!
相較之下,兩者確有相似之處:都是主流族群運用契約自由排擠弱勢,主流族群的歧視與恐懼也都沒有任何理性依據。但美國最高法院在近六十年前,援引憲法而拒絕執行社會的歧視偏見;二十一世紀的台灣法院,居然有法官說「不要拿憲法壓我」而甘為歧視背書!
這個判決其實反映了一種「歧視有理」的落伍思維。依法官的看法,社區住民以規約排斥愛滋患者,只不過是契約自由與財產權的體現。至於這個規約中涵蓋了多少的不理性(愛滋其實不會輕易傳染)與偏見(排斥同性戀),完全視而不見。
在權衡雙方利益時,法官完全站在強勢群體的一邊,無條件捍衛社區「正常人」的偏好,而不顧愛滋患者的尊嚴與基本生存權。在法院的邏輯下,人權似乎不是弱勢群體維繫基本尊嚴的希望,而是強者頤指氣使的武器!
要知道,許多「關愛之家」的患者,已經是被家庭與社會的偏見排擠的天涯淪落人。如今只是謙卑地想找一個足堪生存的棲息住居,還要面臨被驅逐的命運。如果換成妳我,面對這種無處可容身的命運,要怎麼辦?
肯定歧視行為,就等於承認「強可凌弱」的霸凌邏輯。弱勢族群遭受社會排拒與貶抑之際,本就易有身心創傷。而若這種歧視是由國家正式予以背書執行,則會造成更嚴重的傷害!正因如此,在世界趨勢上,「禁止歧視」早已超越「契約自由」,而成為多數先進法治國家的法律原則。「歧視弱者的契約」不但國家不承認其法律效力,尚應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方面的制裁!
依此,法律與法院應把歧視本身當作「權利之侵害」,並致力制裁與矯正社會偏見。然而,我們的法官卻漠視憲法平等權、「後天免疫症候群防治條例」之反歧視條款,以及民法第七十一條與第七十二條「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判定規約有效。莫非,契約高於法律,歧視偏好大於平等權、生存權與人性尊嚴?
從這個案子,我們可以看出社會對於愛滋病的誤解有多深!而即便是法界,對「反歧視」這個概念是多麼地陌生!因此,除了法界應強化對「反歧視法」的認識外,衛生署以及自詡保障人權不遺餘力的台北市政府,也應該積極介入協助本案患者融入社會,並致力於社會教育,以破除偏見所造成的疾病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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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元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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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期電子報




剛剛去查了判決書內容
台北地院95重訴542號民事判決
發現自己有一個嚴重錯誤
那就是關愛之家是”被告”
我搞錯了
在此向各位網友說聲SORRY!
承審法官說的對!
“不要在這裡跟我談憲法”
是原告辯護律師不用心罷了
讓我們就事論事
本案是地方法院的民事案件
先不談複雜的訴訟標的理論與程序攻防
基於私法自治原則與契約之拘束力而言
原判決是站的住腳
只是原告未針對兩造爭點窮盡規範上之解釋機制
在裁判過程加以突破
這當然涉及難度很高的法律功力
若只是以憲法或行政法的角度
企圖使法院改變心證
遭受敗訴命運本可預料
因為更抽象的規範根本解決不了具體事件中兩造私益的衝突
學者將此案拉高到憲法層次為文批評的同時
是否也該檢視自身對法律適用的經驗與認知
本案之事實面
人人可以說出一堆專業
但是具體的法律適用卻無法提出解決之道
那不等於白講
另外這僅是第一審判決
在上訴審仍然可以加以救濟
這當然繫於原告與其委任律師如何發揮法律智慧
補強原審之不足
勝負上在未定之天
何須早早就下結論
甚至宣告司法已死等
若大家真心關懷這個議題
那就提供專業知識與判斷給原告作為上訴之依據
以求上訴審能扭轉法院之心證基礎
而非在此紙上談兵!
我相信這不是一個奢侈的期待
行動吧!
好文章
看新聞
覺得
這台灣
司法已死
沒救了
就算法官要判
也應該順便把政府部門判下去
收我們的稅
沒有盡心規畫這些弱勢團體
讓他們沒有生存權
這種爛法官爛政府
是不是該關了
我們應該拒絕納稅、選舉
讓這政府直到改善為止
補充衛教:
如果是被愛滋病患用過的”針頭”扎到,因為血量少,還不足以傳染。
針扎,外加近一西西的血,才有機會!
咬到嘴唇,破皮流血,還不會傳染;親吻也不太會。
可以這樣說,只要對方不刻意要”陷害”你,以及你知道對方是愛滋,當他流血時能謹慎處理傷口,(你的皮膚完整,則接觸血液也無妨)那麼要被傳染,講誇張些,”談何容易”
有時,反而知道對方是愛滋病患,因為會預防,所有被傳染機會更低;在醫院裡,我們多數不怕愛滋病患(雖然不是每個醫護人員都有足夠認知),反而怕對方”不知道有沒有愛滋”。
核廢料的比喻,似乎能接受者很少。
後來舉的杜邦,似乎也是越描越黑。
看來我得好好說個清楚!
首先要表明,我是醫療從業人員;與愛滋病患的接觸,我也許不能說是pioneer,但至少也跟了國內幾個相關領域的前輩一陣子!
(譬如當年省桃院長莊哲彥;前衛生署長涂醒哲還是後來由莊醫師推荐出國深入愛滋研究的)
愛滋患者的痛苦,我不會不清楚;愛滋的傳染途徑,也當然熟悉。
在此謝謝 追日 的衛教說明。
我的重點是廖先生所提的「社會對於愛滋病的誤解」
這個誤解,與人們對核廢料、杜邦對環保的危害,(在我眼裡)完全一樣;認知錯誤,難以溝通!
(舉核廢料為例,絕非將愛滋病患暗比為”有害的一群”;他們都是容易被誤會,而非常難以解釋到讓人放心的)
先舉與核廢料有關的兩件資訊:
1.近年各先進國家,不但不再像早先那樣,企圖節制核能電廠的建造,反而鼓吹。
為什麼? 因為:
1.新技術下,車諾比電廠的災害不可能發生;
2.核能發電以替代其他發電,可以有效減緩地球的溫室效應,讓地球和臭氧層被破壞之間,多了個賽跑的籌碼。
2.蘭嶼的核廢料處理中心,是當初國人自行設計,獲得世界專利,同時也是當時世界上公認處理核廢料最安全的方式
(現在是否有更新更好的方式,我不確定;有些資訊已經淹沒在反核聲中了)
就核能電廠這個決策而言,當初對台灣的最佳方案,真的是唐飛的「建核四、核一二提前除役」(核一、核二是舊技術)
試問,這樣的資訊,說服貢寮居民的可能性高嗎?
不是不可能,但是需要有特別的方法,認真的執行;還有,少一點意識型態與政客的鼓動。
同樣的狀況,國人對杜邦的認知又是怎樣呢?
xxx
愛滋病患需要的是社會的接納。
建一個社區專門”收容”他們,仍然不是對待他們的最佳方案;
即使使用像”回饋金”這樣的方案,恐怕對他們仍是一種歧視;你把他們當做”垃圾焚化爐”嗎? (我知道你不是這個意思)
從這個角度,請大夥再回頭重看我的發言吧!
(我自然不敢那麼”自豪”的說「來吧! 來我家隔壁」)
您有想到扭轉社會觀點的好答案嗎?
凡是疾病的傳染都是有其傳染途徑的
愛滋病的傳染是必須透過體液接觸才會傳染
並非如 SARS 或感冒那般是透過飛沫傳染
當瞭解疾病的傳染途徑後,
除非和愛滋病人有親密的接觸或者血液的接觸
不然是不會造成感染的
今天如果是 SARS 病人,那就可能必須有所隔離,不隔離則是不尊重其它人。今天是一個你不來碰我,我並不會傳染給你的疾病,其實是我們對他的誤解與偏見要來得更多。這對比於核廢料(可能因為儲存老化、天災地震而外洩) 及環境污染(杜邦同樣存在如果工廠爆炸或天災的不可避免的機率)似乎並不相當。(當然如果你要拿愛滋針頭事件來對比,我無話可說,但就算他不在你家隔壁,我們同樣有可能在西門町碰到這樣的針頭不是嗎? 這純屬有人蓄意犯罪,而非是在不可必免的疏忽或天災所造成的。當然如果你要開玩笑說,出大門不小心與愛滋患者撞個正著,還咬破了他的上唇,這當然不能說完全沒有機會囉)
愛滋病的傳染力,並不是那麼可怕的
然而十幾年來,它卻被一直污名化(即使政府的宣導之前也還一直存在污名化的痕跡)
以致許多人至今仍對患者仍存有誤解與不必要的岐視
今天法院的判決,它必須有導正的意義,而不該單純的附和社會的觀感。今天即使法院判決是不得以規約限制關愛之家遷入,關愛之家也還未必能搬得進去(因為還有房東願不願意出租的自由意願存在)。更何況是如今的法院判決如此這般,那關愛之家就真不知要去哪裡租房子了。
今天若愛滋病患真有必要隔離,那我們的政府也該為這些人及不該被感染的人解決隔離住所的問題。更何況愛滋病患的傳染並無隔離的問題存在。
re: 攻殼機
很高興你的「別說蓋在隔壁,住在其中,我都願意」
這心態至少是能接納這些病友的(雖然是”有條件的”,但已難能可貴)
這社會上究竟多少人是”有條件接受”,多少人是”無條件不接受”,怕才是重點;
所謂「錢能解決的事,都不算大事」。
我是偏悲觀的。
舉另一種例子來說吧(雖然就有人要誤解例子):
幾年前杜邦打算來台設廠生產。
如果成功,則國內因之而增加的工作機會非常可觀。
由於國內環保意識抬頭,當時政府為了此案,特別將相關生產的汙染標準變更得更嚴格,而該公司所承諾的汙染標準又比政府更嚴。
但是經過抗爭,該公司還是無法來設廠。
是否贊成杜邦設廠,我沒意見;舉這例子,純粹是要凸顯:
「錢能解決的事,都不算大事」
我的悲觀,在於此事: 如果”回饋金不能解決…”!
ps: Jammy,我們都是理性討論;請仔細看清楚大家的言論核心,免得雞同鴨講了!
re:潁齋
不複雜
這不是問題
這是政府該處理的事
人民交錢納稅
求的是平安渡日
小偷 囚犯也好
精神病 愛滋皆是
既是中華民國的國民
在被允許的生活環境下產生的疾病
都是政府責無旁貸該正視
君不見有所謂的回饋金
幾兆國家預算
政府有心安頓處理
弄個花園洋房
蓋個社區
便宜出售
別說蓋在隔壁
住在其中
我都願意
關愛之家何罪之有?被迫在其生存的人,難道就不是人嗎?難道就不是受中華民國憲法所保障應有的人權嗎?
人常因無知而顯恐懼!這個社區的人以及判決的法官正是如此.愛滋不是吐吐口水就會傳染與消滅的,什麼必需遠離人口密集之社區,根本就是法官心中已存有岐視之偏見.
更有人拿核癈料與之相比,真是可悲呀!!
在還不瞭解之前請不要讓人看出你的無知~
我來提另一種聲音。
請問各位,如果「關愛之家」搬到你家隔壁,你同意嗎?
如果同意,請主動打電話給他們,說你歡迎關愛之家做你的鄰居。
這議題讓人很難「表態」而絲毫沒有雙重標準;這好比「將核廢料埋你家後院,同意否」一樣難回答!
美國那個法案,後來演變的結果是:
只要哪個白人社區開始搬進有色人種,則開始會有白人搬出;有色人越來越多,而白人一戶一戶搬光。
所謂「法律保障」,改變的不是人們的「偏見(Prejudice)」,改變的只是因應方式;你可以說,它至少保障了弱勢者的權益,但絕沒有改變了弱勢者被歧視的「本質」。
那是個治標的法案。
我們真正需要的,是整體社會在偏見上的扭轉,而不單只是司法給予的保障;法律對於解決社會問題時的脆弱無力,從這次倒扁運動,大家應能體會。
與其抨擊法院裁定,不如鼓勵社會接納;而鼓勵社會接納,得從自己心裡接納開始。
這個問題,我目前還沒找到自己的好答案!
有什麼好討論
政府除了會苛稅貪污作秀
還會幹什麼事
這種老百姓的民生問題
沒發生在民進黨諸公家庭
能指望如基本教義喊台獨
這麼振振有詞嗎?
別傻了
百姓如芻狗
只是政治人物的夜壺
自立救濟
凱道上搭棚長住
看那個憲兵警察
國安人員
敢過來和我碰觸
我覺得台灣社會似乎普遍存在逃避問題的心態。將人趕走,問題並不能解決,只不過換個人來扛罷了!今天這兒的住戶抗議了,明天哪兒的居民就不會反彈了嗎?就算真能將人趕到窮鄉僻壤、荒山野地裡去,問題就全不存在了嗎?就算眼下的問題不存在了,真能確保未來不再發生嗎?
而當問題爆發時,有關單位早就該自動站出來居間協調;協調不成,理所當然要將問題攬下,謀求解決之道才是,畢竟這事不能單純只算是民事糾紛(這屬社會問題吧!)。把問題丟給人民自行打官司解決,真是既差勁又無能!
呼籲政府、當權者,別糟踏諸位的才能在阿諛奉承、升官發財上,拿出良心實實在在為人民做點事吧!與其空口愛台灣,花點心思多愛愛弱勢族群還比較實在!
不再沉默的知識份子
才能避免社會上錯誤的觀念一直擴散
^_^
有為者亦若是
台北地院判決社區有權依據規約,驅逐收容愛滋患者的「關愛之家」。這個事件,讓人不禁聯想起美國早期普遍存在的「禁止有色人種進住」社區規約。
當年,保守的白人種族主義者,基於對黑人與黃種人的厭惡、疑懼與鄙夷,以社區規約的方式禁止住戶將房舍出租或出售給有色人種。一旦有人膽敢違背規約讓有色人種遷入,他們就會以契約自由、財產權,或居住自由為名,要求住戶遷離。而同樣帶有種族歧視的州法院,也幾乎都無條件地為這些歧視規約背書,而命令黑人遷離。
直到一九四八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才為這種惡行踩下煞車。最高法院判定:這種自願簽訂之規約固然符合契約成立要件,但是法官作為政府成員,必須受憲法平等權的拘束。法院如果給予這種規約效力並且執行,那就等於法院自己參與侵犯少數族群的平等權。因此,法院拒絕執行這類規約。質言之,法院作為憲法與正義的維護者,不能同流合污助紂為虐,盲目地承認私人歧視性契約的效力!
相較之下,兩者確有相似之處:都是主流族群運用契約自由排擠弱勢,主流族群的歧視與恐懼也都沒有任何理性依據。但美國最高法院在近六十年前,援引憲法而拒絕執行社會的歧視偏見;二十一世紀的台灣法院,居然有法官說「不要拿憲法壓我」而甘為歧視背書!
這個判決其實反映了一種「歧視有理」的落伍思維。依法官的看法,社區住民以規約排斥愛滋患者,只不過是契約自由與財產權的體現。至於這個規約中涵蓋了多少的不理性(愛滋其實不會輕易傳染)與偏見(排斥同性戀),完全視而不見。
在權衡雙方利益時,法官完全站在強勢群體的一邊,無條件捍衛社區「正常人」的偏好,而不顧愛滋患者的尊嚴與基本生存權。在法院的邏輯下,人權似乎不是弱勢群體維繫基本尊嚴的希望,而是強者頤指氣使的武器!
要知道,許多「關愛之家」的患者,已經是被家庭與社會的偏見排擠的天涯淪落人。如今只是謙卑地想找一個足堪生存的棲息住居,還要面臨被驅逐的命運。如果換成妳我,面對這種無處可容身的命運,要怎麼辦?
肯定歧視行為,就等於承認「強可凌弱」的霸凌邏輯。弱勢族群遭受社會排拒與貶抑之際,本就易有身心創傷。而若這種歧視是由國家正式予以背書執行,則會造成更嚴重的傷害!正因如此,在世界趨勢上,「禁止歧視」早已超越「契約自由」,而成為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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