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也有特別費 就是私用

分類: 每日評論 | 作者:施威全 |
日期: | 語言:

文◎

英國也有特別費制度,常見於地方政府與警察單位。通常稱為special responsibility allowance,名字類似台灣的職務加給。此筆金錢的實務運作,雷同於台灣單位首長們不用對帳報銷的特別費,按月領取。在台灣,龍應台等人認為特別費為薪資補助,但英國的特別費屬業務費,不是薪資津貼。

英語allowance,可譯為津貼,但本義開銷額度。例如國會議員有十一類津貼,每津貼有年度上限,用多少報多少,實報實銷。

薪資加給是另一回事。國會議員中,有兼行政官員或影子內閣職務者,另有職務加給。例如首相,根據部長等薪資法與國會決議,其國會議員的底薪約六萬英鎊,加上職務加給,則為十八萬。文書上,就清楚地標示為薪水(私款),而非津貼(公款)。

這點與認為馬英九有罪者的主張頗符合。批馬者以為,特別費是公務費用,不等於薪水(私款),所以馬英九必須舉證他有用於公務支出,否則便是貪汙。但是,把私款/公款在形式上嚴格區分的英國行政實務,卻不作此解釋。

英國地方議員不領薪水,只領辦公費。一般議員領基本費,兼行政官員的議員加領特別費。兩者都是公款,但月領而不經報帳程序,施用內容不受審計監督。

英格蘭與威爾斯地區有兩萬名地方議員,每人都如此領錢,沒有檢察官查問是否貪汙,也無須全面特赦。台灣特別費編於業務項下,不編於人事費下;英國的特別費也是職務辦公費,不是薪水。兩者也皆有法律/行政命令為法源,英國特別費雷同台灣特別費,為何兩萬英國議員不算貪汙犯?重點在會計/審計程序。

同樣是辦公費,國會議員的辦公費依規定要實用實銷,按筆申報;地方議員的特別費,規定全額月領。儘管預算科目皆屬業務費,但錢的領用因會/審規定,可以不同。所以,英國議員或馬英九有罪否,不在特別費是不是薪資項目,重點在於有無遵守程序。

不同於一般辦公費用,特別費之特別,是審計制度賦予其彈性施用的便利,以辦公費用支付因職務而增生的私人費用。從法,根據皇室財政日誌,從一六六七年設立辦公主任起,allowance就是整筆的「包括薪水與辦公的費用」,在公私生活沒能清楚劃界的時代,薪水以外的辦公費用,支付交通、傳遞,雇員與僕員。

這是辦公費的私性質,也是今世特別費的祖宗。論理,即使預算科目分明的現代,因為職務而增生的個人社會關係卻大量存在。這類形式屬私但源自公務的人際、公私難分的活動,逼使私人支出增生。以公款私用、支付私人消費,是特別費的設計用意與運作常態,在英在台,乃至歷史上,皆有理法可循。

十多年前,我在中台灣某小鎮當秘書,日夜多操煩這類公私難分的人際與事務。例如,半夜調解夫妻吵架;地方社團聚會,與紅白事。這是現實;也因為公私難分,調節疏緩了國家機器的無能與不足之處。在討論特別費爭議時,如果反而要強分公用、私用,那是妄想以形式規定來運轉政府,不懂事。印象中,當時每月有一半的機要費直接入我口袋,我領得心安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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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個留言

回樓上:英國特別費私用 So,
世上有男人變性,所以舉其例則必須表示,所有男人皆變性,而不得表示有男人變性,有男人不變性?
世上某地特別費是私用,某地特別費是公用,本地制度就不得不完善?不得從使用規定上即公私不分、模糊不清?
照您無理推論,那隨便英國人坐船出海,都可建立美利堅合眾國
您直接護扁打馬,我還覺得您有格調

PERRY說啥白癡邏輯。按照PERRY所說,無須有比較法學了。原作者上。

 
 

回應在大眾時代部落格了。謝謝。原作者。

 
Collapse Icon 英國特別費私用 So, Ma can use the same principle 2月 11th, 2007 at 2:39 am

英國可以
所以台灣也可以

同樣是華人多數組成的國家
中國可以獨立
新加坡可以獨立
所以台灣也可以獨立

如果
我找出世界有一個國家
國務機要費有可以私用
因此
我可以推出陳小扁沒有貪污

一個社會科學的人
不知道法律的地域獨特性

你直接支持馬
我還覺得你有點格調

 

回應在我的大眾時代部落格了。謝謝。原作者。

 

「不在特別費是不是薪資項目,重點在於有無遵守程序。」———

英國不同類的allowance,應該要看是否課income tax 和抽NI。如果是的話,即使不是「earning」,也是「income]。這樣allowance的性質就可以區別。和程不程序沒什麼關係吧?!

台灣的職務加給、業務加給、主管加給等等,是所得、要課個人所得稅。

公私模糊是事實,但是真要按您的「理法」推下去,那不如順便把「公積金」傳統法制化。

 

英國也有特別費制度,常見於地方政府與警察單位。通常稱為special responsibility allowance,名字類似台灣的職務加給。此筆金錢的實務運作,雷同於台灣單位首長們不用對帳報銷的特別費,按月領取。在台灣,龍應台等人認為特別費為薪資補助,但英國的特別費屬業務費,不是薪資津貼。

英語allowance,可譯為津貼,但本義開銷額度。例如國會議員有十一類津貼,每津貼有年度上限,用多少報多少,實報實銷。

薪資加給是另一回事。國會議員中,有兼行政官員或影子內閣職務者,另有職務加給。例如首相,根據部長等薪資法與國會決議,其國會議員的底薪約六萬英鎊,加上職務加給,則為十八萬。文書上,就清楚地標示為薪水(私款),而非津貼(公款)。

這點與認為馬英九有罪者的主張頗符合。批馬者以為,特別費是公務費用,不等於薪水(私款),所以馬英九必須舉證他有用於公務支出,否則便是貪汙。但是,把私款/公款在形式上嚴格區分的英國行政實務,卻不作此解釋。

英國地方議員不領薪水,只領辦公費。一般議員領基本費,兼行政官員的議員加領特別費。兩者都是公款,但月領而不經報帳程序,施用內容不受審計監督。

英格蘭與威爾斯地區有兩萬名地方議員,每人都如此領錢,沒有檢察官查問是否貪汙,也無須全面特赦。台灣特別費編於業務項下,不編於人事費下;英國的特別費也是職務辦公費,不是薪水。兩者也皆有法律/行政命令為法源,英國特別費雷同台灣特別費,為何兩萬英國議員不算貪汙犯?重點在會計/審計程序。

同樣是辦公費,國會議員的辦公費依規定要實用實銷,按筆申報;地方議員的特別費,規定全額月領。儘管預算科目皆屬業務費,但錢的領用因會/審規定,可以不同。所以,英國議員或馬英九有罪否,不在特別費是不是薪資項目,重點在於有無遵守程序。

不同於一般辦公費用,特別費之特別,是審計制度賦予其彈性施用的便利,以辦公費用支付因職務而增生的私人費用。從法,根據皇室財政日誌,從一六六七年設立辦公主任起,allowance就是整筆的「包括薪水與辦公的費用」,在公私生活沒能清楚劃界的時代,薪水以外的辦公費用,支付交通、傳遞,雇員與僕員。

這是辦公費的私性質,也是今世特別費的祖宗。論理,即使預算科目分明的現代,因為職務而增生的個人社會關係卻大量存在。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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