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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相關評論：英國也有特別費  就是私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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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8 Jan 2009 11:49:02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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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legalcow</title>
		<link>http://mass-age.com/wpmu/blog/2007/02/09/353/#comment-16547</link>
		<dc:creator>legalcow</dc:creator>
		<pubDate>Tue, 05 Feb 2008 08:17:55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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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PERRY說啥白癡邏輯。按照PERRY所說，無須有比較法學了。原作者上。</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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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perry</title>
		<link>http://mass-age.com/wpmu/blog/2007/02/09/353/#comment-6140</link>
		<dc:creator>perry</dc:creator>
		<pubDate>Fri, 02 Mar 2007 02:18:14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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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回樓上：英國特別費私用 So,
世上有男人變性，所以舉其例則必須表示，所有男人皆變性，而不得表示有男人變性，有男人不變性？
世上某地特別費是私用，某地特別費是公用，本地制度就不得不完善？不得從使用規定上即公私不分、模糊不清？
照您無理推論，那隨便英國人坐船出海，都可建立美利堅合眾國
您直接護扁打馬，我還覺得您有格調</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回樓上：英國特別費私用 So,<br />
世上有男人變性，所以舉其例則必須表示，所有男人皆變性，而不得表示有男人變性，有男人不變性？<br />
世上某地特別費是私用，某地特別費是公用，本地制度就不得不完善？不得從使用規定上即公私不分、模糊不清？<br />
照您無理推論，那隨便英國人坐船出海，都可建立美利堅合眾國<br />
您直接護扁打馬，我還覺得您有格調</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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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redsnipe</title>
		<link>http://mass-age.com/wpmu/blog/2007/02/09/353/#comment-6139</link>
		<dc:creator>redsnipe</dc:creator>
		<pubDate>Sat, 10 Feb 2007 21:32:3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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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回應在大眾時代部落格了。謝謝。原作者。</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回應在大眾時代部落格了。謝謝。原作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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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英國特別費私用 So, Ma can use the same principle</title>
		<link>http://mass-age.com/wpmu/blog/2007/02/09/353/#comment-6137</link>
		<dc:creator>英國特別費私用 So, Ma can use the same principle</dc:creator>
		<pubDate>Sat, 10 Feb 2007 18:39:0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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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英國可以
所以台灣也可以

同樣是華人多數組成的國家
中國可以獨立
新加坡可以獨立
所以台灣也可以獨立

如果
我找出世界有一個國家
國務機要費有可以私用
因此
我可以推出陳小扁沒有貪污

一個社會科學的人
不知道法律的地域獨特性

你直接支持馬
我還覺得你有點格調</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英國可以<br />
所以台灣也可以</p>
<p>同樣是華人多數組成的國家<br />
中國可以獨立<br />
新加坡可以獨立<br />
所以台灣也可以獨立</p>
<p>如果<br />
我找出世界有一個國家<br />
國務機要費有可以私用<br />
因此<br />
我可以推出陳小扁沒有貪污</p>
<p>一個社會科學的人<br />
不知道法律的地域獨特性</p>
<p>你直接支持馬<br />
我還覺得你有點格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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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redsnipe</title>
		<link>http://mass-age.com/wpmu/blog/2007/02/09/353/#comment-6138</link>
		<dc:creator>redsnipe</dc:creator>
		<pubDate>Sat, 10 Feb 2007 06:39:1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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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回應在我的大眾時代部落格了。謝謝。原作者。</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回應在我的大眾時代部落格了。謝謝。原作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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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kk</title>
		<link>http://mass-age.com/wpmu/blog/2007/02/09/353/#comment-6136</link>
		<dc:creator>kk</dc:creator>
		<pubDate>Fri, 09 Feb 2007 15:21:4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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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不在特別費是不是薪資項目，重點在於有無遵守程序。」---------

英國不同類的allowance，應該要看是否課income tax 和抽NI。如果是的話，即使不是「earning」，也是「income]。這樣allowance的性質就可以區別。和程不程序沒什麼關係吧？！

台灣的職務加給、業務加給、主管加給等等，是所得、要課個人所得稅。

公私模糊是事實，但是真要按您的「理法」推下去，那不如順便把「公積金」傳統法制化。</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不在特別費是不是薪資項目，重點在於有無遵守程序。」&#8212;&#8212;&#8212;</p>
<p>英國不同類的allowance，應該要看是否課income tax 和抽NI。如果是的話，即使不是「earning」，也是「income]。這樣allowance的性質就可以區別。和程不程序沒什麼關係吧？！</p>
<p>台灣的職務加給、業務加給、主管加給等等，是所得、要課個人所得稅。</p>
<p>公私模糊是事實，但是真要按您的「理法」推下去，那不如順便把「公積金」傳統法制化。</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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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作者：施威全</title>
		<link>http://mass-age.com/wpmu/blog/2007/02/09/353/#comment-6141</link>
		<dc:creator>施威全</dc:creator>
		<pubDate>Fri, 09 Feb 2007 04:21:1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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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lt;p&gt;英國也有特別費制度，常見於地方政府與警察單位。通常稱為special responsibility allowance，名字類似台灣的職務加給。此筆金錢的實務運作，雷同於台灣單位首長們不用對帳報銷的特別費，按月領取。在台灣，龍應台等人認為特別費為薪資補助，但英國的特別費屬業務費，不是薪資津貼。&lt;/p&gt;&lt;p&gt;英語allowance，可譯為津貼，但本義開銷額度。例如國會議員有十一類津貼，每津貼有年度上限，用多少報多少，實報實銷。&lt;/p&gt;&lt;p&gt;薪資加給是另一回事。國會議員中，有兼行政官員或影子內閣職務者，另有職務加給。例如首相，根據部長等薪資法與國會決議，其國會議員的底薪約六萬英鎊，加上職務加給，則為十八萬。文書上，就清楚地標示為薪水（私款），而非津貼（公款）。&lt;/p&gt;&lt;p&gt;這點與認為馬英九有罪者的主張頗符合。批馬者以為，特別費是公務費用，不等於薪水（私款），所以馬英九必須舉證他有用於公務支出，否則便是貪汙。但是，把私款／公款在形式上嚴格區分的英國行政實務，卻不作此解釋。&lt;/p&gt;&lt;p&gt;英國地方議員不領薪水，只領辦公費。一般議員領基本費，兼行政官員的議員加領特別費。兩者都是公款，但月領而不經報帳程序，施用內容不受審計監督。&lt;/p&gt;&lt;p&gt;英格蘭與威爾斯地區有兩萬名地方議員，每人都如此領錢，沒有檢察官查問是否貪汙，也無須全面特赦。台灣特別費編於業務項下，不編於人事費下；英國的特別費也是職務辦公費，不是薪水。兩者也皆有法律／行政命令為法源，英國特別費雷同台灣特別費，為何兩萬英國議員不算貪汙犯？重點在會計／審計程序。&lt;/p&gt;&lt;p&gt;同樣是辦公費，國會議員的辦公費依規定要實用實銷，按筆申報；地方議員的特別費，規定全額月領。儘管預算科目皆屬業務費，但錢的領用因會／審規定，可以不同。所以，英國議員或馬英九有罪否，不在特別費是不是薪資項目，重點在於有無遵守程序。&lt;/p&gt;&lt;p&gt;不同於一般辦公費用，特別費之特別，是審計制度賦予其彈性施用的便利，以辦公費用支付因職務而增生的私人費用。從法，根據皇室財政日誌，從一六六七年設立辦公主任起，allowance就是整筆的「包括薪水與辦公的費用」，在公私生活沒能清楚劃界的時代，薪水以外的辦公費用，支付交通、傳遞，雇員與僕員。&lt;/p&gt;&lt;p&gt;這是辦公費的私性質，也是今世特別費的祖宗。論理，即使預算科目分明的現代，因為職務而增生的個人社會關係卻大量存在。這類

原文連結:[url]http://www.mass-age.com/daily_article.php?id=1160[/url]</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英國也有特別費制度，常見於地方政府與警察單位。通常稱為special responsibility allowance，名字類似台灣的職務加給。此筆金錢的實務運作，雷同於台灣單位首長們不用對帳報銷的特別費，按月領取。在台灣，龍應台等人認為特別費為薪資補助，但英國的特別費屬業務費，不是薪資津貼。</p>
<p>英語allowance，可譯為津貼，但本義開銷額度。例如國會議員有十一類津貼，每津貼有年度上限，用多少報多少，實報實銷。</p>
<p>薪資加給是另一回事。國會議員中，有兼行政官員或影子內閣職務者，另有職務加給。例如首相，根據部長等薪資法與國會決議，其國會議員的底薪約六萬英鎊，加上職務加給，則為十八萬。文書上，就清楚地標示為薪水（私款），而非津貼（公款）。</p>
<p>這點與認為馬英九有罪者的主張頗符合。批馬者以為，特別費是公務費用，不等於薪水（私款），所以馬英九必須舉證他有用於公務支出，否則便是貪汙。但是，把私款／公款在形式上嚴格區分的英國行政實務，卻不作此解釋。</p>
<p>英國地方議員不領薪水，只領辦公費。一般議員領基本費，兼行政官員的議員加領特別費。兩者都是公款，但月領而不經報帳程序，施用內容不受審計監督。</p>
<p>英格蘭與威爾斯地區有兩萬名地方議員，每人都如此領錢，沒有檢察官查問是否貪汙，也無須全面特赦。台灣特別費編於業務項下，不編於人事費下；英國的特別費也是職務辦公費，不是薪水。兩者也皆有法律／行政命令為法源，英國特別費雷同台灣特別費，為何兩萬英國議員不算貪汙犯？重點在會計／審計程序。</p>
<p>同樣是辦公費，國會議員的辦公費依規定要實用實銷，按筆申報；地方議員的特別費，規定全額月領。儘管預算科目皆屬業務費，但錢的領用因會／審規定，可以不同。所以，英國議員或馬英九有罪否，不在特別費是不是薪資項目，重點在於有無遵守程序。</p>
<p>不同於一般辦公費用，特別費之特別，是審計制度賦予其彈性施用的便利，以辦公費用支付因職務而增生的私人費用。從法，根據皇室財政日誌，從一六六七年設立辦公主任起，allowance就是整筆的「包括薪水與辦公的費用」，在公私生活沒能清楚劃界的時代，薪水以外的辦公費用，支付交通、傳遞，雇員與僕員。</p>
<p>這是辦公費的私性質，也是今世特別費的祖宗。論理，即使預算科目分明的現代，因為職務而增生的個人社會關係卻大量存在。這類</p>
<p>原文連結:[url]http://www.mass-age.com/daily_article.php?id=1160[/ur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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