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時代 | 為何“記者無國界”

為何“記者無國界”

分類: 兩岸三地 | 作者:南方週末 |
日期: | 語言:

文/高一飛  
  
   開放的中國對國際媒體表現出越來越友善的態度。這次中共十七大與往屆黨代會相比更加透明。除了實質上的開放以外,中國政府在新聞自由方面的開放,還表現 在對“記者無國界”即新聞自由無國界這一基本的國際人權準則的認同。今年1月下旬,“記者無國界”總幹事羅伯特·梅納德一行三人對中國進行了為期一周的訪 問,與中國開始了積極的對話,因此該組織決定正式改變原來反對並抵制北京舉辦奧運會的立場。

  記者無國界也稱“無國界記者”(法文: Reporters sans frontières,縮寫:RSF),其名稱是仿照一家國際人道救助機構“無國界醫生”而來的。它是一個致力保護記者免 受迫害並推進新聞自由的國際非政府組織,由羅伯特·梅納德於1979年在法國巴黎創立。到2007年,在亞、歐、美、非的15個國家設有16家辦事機構。

   在法律上,國務院公佈的《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外國記者在華採訪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17日自行廢止。此前國務院在 1990年頒佈的《外國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管理條例》對外國記者採訪有兩個方面的限制:一是被同意派遣的記者只能進入向外國記者開放的區域;二是外國 記者採訪中國的政府部門或者其他單位,應當通過有關外事部門申請,並經同意。

  而《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外國記者在華採訪規定》對兩 個方面都有了改變。該規定第6條規定:“外國記者在華採訪,只需征得被採訪單位和個人的同意”。由於“被採訪單位和個人”並沒有限制活動區域,所以,外國 記者採訪不再有所謂“開放區域”的限制,外國記者可以在“中國境內”任何地區採訪;也不需要經過“有關外事部門”的同意。此外,第7條還規定:外國記者可 以聘用中國公民協助採訪報導工作,這實際上賦予了中國公民接受和協助外國記者採訪的權利。可以說,這是中國從法律上正式承認“記者無國界”的表現。

   國際社會公認,“表達自由(包括媒體自由)是每一個宣稱是民主的必不可少的基礎”。根據《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人人有自由發表 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可見言論自由是“不論國界”的,即該公約事實上確立了“記者無國界”、 “新聞無國界”、“言論自由無國界”原則。我國於1998年簽署了《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一公約可以作為國際準則指導立法和司法。

   申明“記者無國界”根本的深層次的原因,是由於新聞自由可能被政府以法律的名義剝奪,或者名義上也宣稱新聞自由,但實質上以種種限制而使新聞自由的法律 條款形同虛設或者削減公民權利。中國進一步對境外媒體的開放,表明了中國政府在建設和諧社會的進程中面對國際的坦誠和自信,表明了中國政府信守國際公 約,尊重公民人權;也表明中國政府希望借助國際媒體促進改革開放,甚至於幫助中國人民監督政府。

  默多克說:“誰控制了傳播的入口,誰 就控制了整個世界。”但在當代,自主媒體的出現使控制媒體的可能性變小了,特別是要以國界為邊界來封鎖媒體幾乎不可能。“自主媒體”是位於佛吉尼亞雷斯頓 (Reston)的美國新聞學會(American Press Institute)媒體中心,於2002年描述一種新現象時創造的用語,指的是“人們 可以在全球任何地方從無數來源攝取資訊,從而得以參與製作對社會產生影響的新聞和資訊”。自主媒體的形式被認為有互聯網搜索引擎(如Google)、博 客、國際衛星頻道和手機資訊。在當今,除非是偏遠的山村,實際上是做不到讓消息不向全世界傳播的。

  因為中國政府的坦誠、負責和自 信,我有信心認為,雖然《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外國記者在華採訪規定》實行期限只有一年多,但在這一次實驗之後,中國政府將會在這一新規定實行的基礎上 總結經驗教訓,在完善的前提下以其他適當的法律法規形式,將這些保護人權的措施固定下來,作為常態推行,讓中國的新聞自由實現可持續的“無國界”。

  (作者為西南政法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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