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被告:馬案檢察官

分類: 每日評論 | 作者:陳文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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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馬案判無罪,理解法律的人早預知其結論。股市於本周的波動,只能看出台灣司法公信力不足;而檢察官兩審兩敗,又立刻聲明再上訴打到三審,此時接受審判的被告,已非馬英九;而是本案中嚴重受到政治干預奉命上訴的檢察體系。

高院對於馬英九案件的判決,有一個比地院判決的高明之處。它直接引例特別費報領雙軌制,不追究馬英九特別費的另一半,到底用在私還用在公。高院發言人溫耀源法官宣讀判決理由時,特意強調馬英九不用單據只需領據領走的那半數特別費,是否全用於公務,僅牽涉馬英九的道德與行政、政治責任,無涉刑法。

比照省長補貼

高院的判決立下一個清楚的分水嶺;特別費之申報雙軌制不是歷史共業,也沒有制度缺漏,要單據部分必須清清楚楚,據實以報,觸犯了就是刑法貪污、瀆職及偽造文書罪;另一半毋須單據部分,只要首長出示領據,錢怎麼領、怎麼花,首長自己面對社會公評或議會監督。馬英九特別費因此案標準判了無罪,未來翁、蘇、謝特別費也應無罪;而陳水扁國務機要費,呂、游特別費都可能有罪。

北市長特別費一月高達34萬,領據補貼的半數等於17萬,高於市長的本薪15萬。說起來馬英九若全數當成薪資補貼,其實並不合理。過去北高市長會遠高於其他縣市首長8萬8的特別費,其實是為了體例上比照省長。省長選民高達近二千萬人,紅白喜帖、犒賞等數額不得了,因為直轄市與省同級,北高市長即比照相同特別費。凍省後,北高市未回歸正軌,算是市府及議會編列預算上的陋習。要馬英九一人為此承擔罪名,不公平。

上訴快速罕見

不過馬英九節儉存款之餘,當議員問起他特別費的去向時,他沒有選擇第一時間說實話。高院因此判決中不採取「大水庫理論」,雖判馬英九清白無罪,但也意有所指,不同意馬特別費全用於公益之說;這是馬英九完美道德中,不得不承認的小小瑕疵。

起訴馬案的一審、二審、三審檢察官,可能要注意,馬英九在特別費案的偵查過程,即使受傷,也只是很小的傷口。

從特別費、選舉補助金,到政治獻金,馬英九數千萬大錢全捐了,只留著小錢存款;檢察官卻硬指他有惡意侵占貪污一個月17萬的特別費,不僅侮辱人民的腦袋,也等於昭告全世界,台灣的檢察體系至今沒有獨立,甘為政權尾巴;那是一個數千倍於馬英九的司法大傷口。

二審判決宣布後,檢察體系立即聲明上訴,速度之快,羞愧之少,實為罕見。

檢察官再打三審,馬案的被告在人民心目中絕非馬英九,而將是台灣的檢察體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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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個留言

我可憐的同學阿
我同學軍校畢業入軍隊做軍官
3年前拿春節獎金買公用的洗衣機,公款公用但因沒有公款法用,被迫退伍,還判刑,
大官公款自用有理,小官公款公用該死
事後我找會計系和法律系的同學問
他們跟我說這就是法律
今天看了這則報導
我也只能說
這就是法律

 

敬高檢
終於把心中許久的疑惑解開
在這個什麼都顛倒的時候,連之前所需的一丁點法律也莫名起來..
幸好這次高檢終於在馬英九這件案子把它打開
這才是真相!
特別費本來就是一半用收據一半用領據即可
換言之,馬英九所拿出來的單據還大過於他應該拿出來的
一時被某些人刻意的扭曲.喊話
大家竟掉入陷阱裏
至於陳水扁用問題的單據,那本來就不行!
這根本就兩件事!
有問題要查,不代表可以混水過去
只要馬英九所拿出來的單據足夠證明他一半的流向即可(當然是指沒有問題的)
而陳水扁等人之所以被查,也並不是他持領據報銷的那一半,而是他拿出來報銷的發票!
這不但還了當初查他的官員的清白(指專業上的清白)
也把在這件事上全台灣較清廉的官員反而被指控還了清白
更好的是,也還了當初立這個制度美意的人的清白
真是太高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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