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若指控馬英九是內亂外患嫌犯,就等於承認他自己任內曾經未經行政院長與相關部會首長的副署,就由私自他一人單獨、片面、無適當程序地利用國家資源,委託或接受境外人士從事在國家安全方面的資訊交換或佈建。陳某如此違反憲政程序,私通國外進行國家安全事宜安排的部分,根本就是教科書定義的典型外患罪;而他顛覆憲政程序,架空行政院,濫用機密特權,則是內亂罪…
文◎石之瑜
就陳水扁指國務機要費卷證解密涉及內亂外患,中國評論新聞網5/31由林淑玲在新聞分析中予以反駁,認為陳水扁「… 上綱到憲政爭議,干擾審判,對外再使用哀兵策略,控訴被馬英九追殺 … 」。林文批駁有理,然而要注意的是,文章只注意到機密與解密的問題,而沒有注意到陳某對馬英九的指控,剛好成為揭發陳某自己犯了內亂外患罪的證據。事關重大,已不再無聊,然而海外讀者對台灣的體制未必了解,且問題頗為專門,值得仔細說明。
照陳某及其擁躉的主張,大法官釋字第267 號授予”總統”單獨核定應永久保密的國家機密特權,所以陳某既然指定為國家機密的檔案,馬英九不可解密,否則就是洩漏國家機密,要對進行內亂外患罪的訴訟。大法官當初懾於民進黨的統治去創造國家機密特權固然可恥,但是並沒有膽大妄為到把憲法的權力分配加以根本破壞的地步,大法官甚至在陳某當時無暇留意的釋文部分重申,總統指定國家機密必須在行政職權範圍內才可以。試問,總統的行政職權範圍是什麼?
憲法以具體條文把國防、外交、兩岸等國家安全的行政權劃歸行政院,行政院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縱令總統不能逾越干預行政。總統可以召開國家安全會議以備諮詢,他決定的國家安全大爭方針不包含任何行政權,且總統所有根據行政院所為有關國家安全的決策,全都要行政院長與相關部會首長的副署。釋字 267 號賦予總統的國家機密權,只能是總統就行政院已經副署的國家安全施政,指定為國家安全機密。而且,總統指定國家安全機密檔案時的命令,由於仍屬於行政命令範疇,則依照憲法規定,總統發佈行政命令需由”行政院長,加上國防部、外交部、陸委會之中有關部會首長的副署,更重要的,應該有法務部長的副署,斷無根據自己意思任意指定的道理。
簡言之,「大法官」只賦予「總統」指定「國家安全」機密的特權,陳某已經行使,然而由於沒有相關部會之副署,所以他指定南線專案為機密,嚴格說是無效的。另一方面,大法官並沒有賦予總統國家安全的行政權,陳某卻也擴張解釋自己擁有。不論是總統制或內閣制,沒有任何憲法體制會容許任何憲法機關單獨、片面、無程序又無監督地進行機密的 國家安全行為,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諒台灣的大法官尚不至於敢沈淪至此。
陳某若指控馬英九是內亂外患嫌犯,就等於承認他自己任內曾經未經行政院長與相關部會首長的副署,就由私自他一人單獨、片面、無適當程序地利用國家資源,委託或接受境外人士從事在國家安全方面的資訊交換或佈建。陳某如此違反憲政程序,私通國外進行國家安全事宜安排的部分,根本就是教科書定義的典型外患罪;而他顛覆憲政程序,架空行政院,濫用機密特權,則是內亂罪。
實際上,當陳某首次主張以國家安全遮掩貪腐時,海外早有論者指出,他是自曝給外患內亂罪的追訴,權衡之下,他不如接受貪瀆罪還比較輕。但是陳某慮不及此,台灣各界也不敢做如是想,但假如今天是他自己提出來,台灣的檢查單位就沒有理由坐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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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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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若指控馬英九是內亂外患嫌犯,就等於承認他自己任內曾經未經行政院長與相關部會首長的副署,就由私自他一人單獨、片面、無適當程序地利用國家資源,委託或接受境外人士從事在國家安全方面的資訊交換或佈建。陳某如此違反憲政程序,私通國外進行國家安全事宜安排的部分,根本就是教科書定義的典型外患罪;而他顛覆憲政程序,架空行政院,濫用機密特權,則是內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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