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時代 | 言論自由 不是權勢者盾牌

言論自由 不是權勢者盾牌

分類: 每日評論 | 作者:廖元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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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政變案的特色,不在於被批評者(連宋)的身分,而在批評者()的身分。一個國家元首、三軍統帥,掌控情治單位,擁有全國最強調查權的 人,在批評指控他人時,豈能肆無忌憚言而無據?總統或其他大官涉及妨害名譽責任時,應該負擔比一般人民甚至新聞媒體更重的舉證責任,而不能以言論自由為名 輕易免責…

文◎

最高法院在本月五號駁回前總統陳水扁在「柔性政變案」的上訴,敗訴確定,必須負起民事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這是一個重要且具指標意義的案例,可讓我們體認:言論自由是為了保障一般公民對有權者及公共事務勇敢批判,而非保護有權勢者信口開河。

表面看,這個案子沒什麼爭議:陳水扁指控連宋在二○○四年總統大選選輸後,勸說許多將領稱病退休,搞「柔性政變」。在連宋提出妨害名譽訴訟後,堅稱指控「有所本」,但卻又拿不出具體證據,因此一審敗訴。

二審時則提出前國防部長李傑簽署的一份文件當作證明。但法院一方面認定這份證明是「事後提出」,所以無法作為「當時」指控連宋的依據;另一方面也發現這份文件根本沒有提到連宋二人。所以呢,從頭到尾,陳前總統對連宋二人的指控都無憑無據。不但不合事實,根本連「捕風捉影」都說不上-沒「風」也沒「影」。

即使依據大法官釋字五○九號解釋,發言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的人,也必須「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在這個案子中,的確無法證明他哪來的「相當理由」。這樣的案子,敗訴似乎是天經地義的。

不過,言論自由的倡議者,可能會質疑:連宋是公眾人物,他們的名譽權需要受保障嗎?批評公共事務或公眾人物,不正是言論自由的核心嗎?

在我看來,柔性政變案的特色,不在於被批評者(連宋)的身分,而在批評者()的身分。一個國家元首、三軍統帥,掌控情治單位,擁有全國最強調查權的人,在批評指控他人時,豈能肆無忌憚言而無據?總統或其他大官涉及妨害名譽責任時,應該負擔比一般人民甚至新聞媒體更重的舉證責任,而不能以言論自由為名輕易免責。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所以從一九六四年開始,逐漸對於誹謗言論提供較多保障,其實有一定的時代與制度背景。

一方面,美國南方政府與警察單位往往用妨害名譽訴訟來鎮壓、嚇阻民權運動;另一方面,媒體與社運團體不像司法機關一樣有強制調查權。因此,為了確保民權團體與一般公民能勇於批判政府,法院把舉證責任移到政府官員或公眾人物身上。

換言之,美國法院不希望國家的主人(人民)在批評公僕(官員)或有權有勢的公眾人物時,還得如履薄冰戒慎恐懼。只要不是全然無的放矢,「民罵官」幾乎都可免於誹謗責任。反之,在政治倫理尚有一定水準的美國,毫無依據的「官罵民」,似乎難以想像,因此也鮮少案例。這個背景,與今日台灣大官與人民相互對罵的場景,顯然有頗大差異。

大法官釋字五九號解釋讓所有人的言論,都可以有條件地豁免於誹謗罪責,這其實也欠缺對「發言主體」或「權力關係」的探討。與政府高官相較,沒有強制調查權的「一般人民」或「新聞媒體」當然比較可能說錯話,也比較該被容忍。何況批評政府,是民主國家公民的天職,自然應該鼓勵,甚至偶爾罵錯也在所不惜。相對來說,擁有獲取資訊權力的政府官員,無憑無據地亂罵人民,憑什麼受到憲法的另眼看待?

李登輝與前總統相繼在妨害名譽訴訟中敗訴,或許是一個警訊:有權力的政治人物,請謹言慎行。言論自由是人民批評政府的劍,而非政治人物保護自己的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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