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納德之前,所謂保護消費者權益還只是個淺薄的觀念,內容不過是購買價格最便宜的商品等雞毛小事。納德不同於過去的醜聞揭露者,他將他主持的報告作為行使 公民職責的模範實踐予以介紹,並組建能行使”小人物”權力的組織,以期能夠鼓勵其他人採取同樣的行動。納德認為”這是一項社會創舉,它將為國家帶來公正和 持久利益…
文◎陳北元
我們的現在,就是美國一百年前所經歷的!他們如何由亂而治?
《屠場》激怒美國總統
那短短15頁的描繪,不僅使羅斯福總統大倒胃口,也令整個社會處於一種怒不可遏的狀態……
“食品倉庫裏垃圾遍地,污水橫流。壞了的豬肉被搓上蘇打粉去除酸臭味,毒死的老鼠被一同鏟進香腸攪拌機……”這樣的(食品製造)場景,讓人想想就吃不下飯。這是美國作家厄普頓•辛克萊的紀實小說《屠場》所描寫的場景,這也是20世紀初美國食品工廠的真實場景。
據說,有一天,老羅斯福總統在白宮邊吃早點邊讀這本小說。讀到那令人作嘔的段落,總統大叫一聲,跳起來,把口中尚未嚼完的食物吐出來,又把盤中剩下的一截香腸用力拋出窗。
這短短15頁的描繪,不僅使羅斯福總統大倒胃口,也令整個社會處於一種怒不可遏的狀態。《屠場》的熱銷,使得美國食品安全的真相被越來越多的人所知曉。 1906年,在老羅斯福的推動下,《純淨食品和藥品法》通過。從1900到1960年,被學者稱為消費者的”覺醒時期”。1960年後,被稱為消費者的” 成就時期”,美國總統甘迺迪于1962年3月15日向國會提出了舉世聞名的”消費者權利”諮文,強調”人人均是消費者”,並指出了消費者的四大權利。此後,”3•15″被定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日。
納德將消費者維權推入新時代
納德不同於過去的醜聞揭露者,他將他主持的報告作為行使公民職責的模範實踐予以介紹,他的報告直接影響了企業、政府和國會。
這一時期也產生了一位影響美國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的關鍵人物–被稱為”現代消費者運動之父”的拉爾夫•納德(RalphNader)。在納德之前,所謂保護消費者權益還只是個淺薄的觀念,內容不過是購買價格最便宜的商品等雞毛小事。納德不同於過去的醜聞揭露者,他將他主持的報告作為行使公民職責的模範實踐予以介紹,並組建能行使”小人物”權力的組織,以期能夠鼓勵其他人採取同樣的行動。納德認為”這是一項社會創舉,它將為國家帶來公正和持久利益”。
納德專注於那些在美國經濟和法律中明顯存在但又難以察覺的不公正。他的每一項調查都會促使政府制定出相應的安全法律法規或迫使某個行業採取改進措施,為消 費者保護運動增添了許多實實在在的內容。後來擔任美國公共事務組織主席的納德曾被《時代》週刊認為是美國最難纏的消費者,並于1979年被《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導》選為20世紀最有影響力的100名美國人之一。
像納德這樣的消費者維權研究者和行動者,也正是目前品質問題層出的中國最需要的。
懲罰性賠償讓福特公司大出血
如果懸一把足以叫你傾家蕩產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動輒上億、幾十億美元的懲罰性罰款,企業主就會時時懼怕違法的巨大代價,從而加強自律。
1981年,美國一位父親駕駛福特公司生產的Pinto汽車,途中汽車爆炸,導致車上小孩嚴重燒傷。經法庭調查,福特汽車公司早已知悉該型汽車有瑕疵,該公司根據計算,認為全部召回該款汽車加以修復的成本為1億美元,而車著火致人死亡每件賠償20萬美元,因而決定不召回。
法庭認為:被告福特公司是基於成本效益分析,視被害人為一種價格,而非人的尊嚴,其不法行為刻意漠不關心他人安全,嚴重蔑視被害人的價值,遂判決被告福特公司賠償受害人懲罰性賠償金1.25億美元。這就是著名的詹姆斯訴福特汽車公司案。
在美國的消費者保護運動過程中,同時伴隨著保護消費者和提高產品品質的兩大法律制度的日趨成熟,在這一進程中懲罰性賠償和集團訴訟制度更是功不可沒!
被認為建立懲罰性賠償金制度的Wilkes訴Wood一案,確立了懲罰性賠償的重要原則:懲罰性賠償重點用於大規模產品品質侵權事件,以懲罰無良的大公司。
這樣的制度設計正是美國的法律制定者認准了不良企業主的死穴。眾所周知,追求利潤最大化是商人、企業家的本性。在利潤刺激下,人很可能利令智昏,時時有一 種難以遏制的犯罪衝動,如果懸一把足以叫你傾家蕩產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動輒上億、幾十億美元的懲罰性罰款,企業主就會時時懼怕違法的巨大代價,從而加強 自律。
集團訴訟扳倒制藥巨頭
如果沒有集團訴訟,公司所進行的非法甚至危險的行為就無法被制止。針對單個散在的消費者而言,集團訴訟可以幫助消費者獲得與強勢生產者對等博弈的機會。
2007年11月,美國默克制藥公司表示願賠償48.5億美元,以了結美國大約5萬宗與”萬絡”有關的集團訴訟。
在美國,集團訴訟最早是在1848年紐約州民事訴訟程式立法時獲得確認的。早期,主要針對數額較小的消費者權益糾紛,在這種案件中單個受害的損失較小,如 果每個受害者單獨訴訟則得不償失。而集團訴訟制度允許某些當事人未經其他受害者的明確授權,代表他們提起訴訟,並要求賠償整體上所遭受到的損失。這樣,訴 訟的金額成為巨額,當事者可以在充分準備的前提下進行訴訟,挽回損失。因此集團訴訟又被稱為”消費者訴訟”。
集團訴訟制度的成熟則更彰顯了對弱勢消費者的保護,被稱為”美國的法律天才們最具特色的成就”。集團訴訟適應了現代社會解決糾紛,並具有對群體性糾紛予以救濟的功能,成為一種現代訴訟形式。
正如很多人指出的,如果大眾侵權案件不能繼續進行集團訴訟,那麼會產生很多不利的後果。個人訴訟的成本通常遠超出勝訴後獲得的賠償。如果沒有集團訴訟,公司所進行的非法甚至危險的行為就無法被制止。針對單個散在的消費者而言,集團訴訟可以幫助消費者獲得與強勢生產者對等博弈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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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方週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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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納德之前,所謂保護消費者權益還只是個淺薄的觀念,內容不過是購買價格最便宜的商品等雞毛小事。納德不同於過去的醜聞揭露者,他將他主持的報告作為行使 公民職責的模範實踐予以介紹,並組建能行使”小人物”權力的組織,以期能夠鼓勵其他人採取同樣的行動。納德認為”這是一項社會創舉,它將為國家帶來公正和 持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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