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必須懂法,這是最基本的義務與責任,但在台灣做不到。當然,適當的司法審查機制是絕對必要的配件。台灣的問題,比較不在於 discretion ,在於警察根本違法…
文◎施威全
有人提到:
許多警察法規所規範的情況下,都過於籠統、模湖不清了,警方在執法時,往往需要在短時間內,判斷、拿捏可能不是那麼恰當,而不是像我們現在一樣,還有時間坐下來,仔細細心慢慢思考用此條例實是否有必要性,有無符合比例原則?有些情況下是否執法過當,連法律學者都爭紛不休了,又何況是警察呢?
這是行政法上discretion and certainty (行政裁量與確定性)的老問題。discretion其實未必會造成不確定性或濫無標準。discretion是甜甜圈中的洞,看起來沒有規範,其實是受外圈的存在所限制。
實務上,只要行政單位有最基本的法治概念,問題不會很大。警察必須懂法,這是最基本的義務與責任,但在台灣做不到。
當然,適當的司法審查機制是絕對必要的配件。
台灣的問題,比較不在於 discretion ,在於警察根本違法。例如違法臨檢,違法逼迫店家簽署同意書,違法開槍。明明法律說得很清楚了,台灣警察還是以開槍作為追捕嚇阻的手段,屢見不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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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施威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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