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保障的主要對象,是弱勢群體,而不是所謂「主流民意」,更不是富商巨賈與政客。事實上,在今日的台灣,多數人的自由與政治權利,大致上沒有嚴重 的問題。 然而家園朝不保夕的都市原住民、飽受歧視與剝削的移民移工、不敢出櫃的同志,以及其他邊緣群體的平等權,卻始終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他們的人權才是政府該關切的。但要倡議這些弱勢者的權利,經常得挑戰社會的慣行,對抗主流社會的陋習…
文◎廖元豪
黑人女學生Eckford在白人群眾的叫囂下,勇敢堅定地走向原本「限白人就讀」的學校(但後來被州長指揮的軍隊擋回)
艾森豪眼見阿肯色州州長與部分(或許是多數)民眾就是要阻擋黑人入學,拒絕執行法院命令,於是下令聯邦軍隊入駐,並派兵護送九名黑人學童入學。這就是著名的Little Rock Nine。
馬總統在5/14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相信對所有的人權推動者,都欣慰且寄予厚望。然而,真正需要人權保障的邊緣、弱勢、異議群體,能期待這兩個公約嗎?
其實這兩個公約並不像許多人想像的那麼進步。就以集會自由來說,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第二十一條其實還是容許基於國家安全、公共秩序之必要而以法律限制,這與我 國憲法二十三條並沒有太大差別。如果具有強制力與自動執行力的憲法都無法充分實踐,那同樣抽象但執行力卻更低的國際公約,又能做些什麼?
或許大多數人都不懷疑馬總統對人權「理念」的尊重及理解,但卻會對馬總統推動人權的「魄力」,給予「待觀察」的評等。然而,「魄力」是實踐人權的必備要件,只有「善良」是不夠的。
人權保障的主要對象,是弱勢群體,而不是所謂「主流民意」,更不是富商巨賈與政客。事實上,在今日的台灣,多數人的自由與政治權利,大致上沒有嚴重的問題。 然而家園朝不保夕的都市原住民、飽受歧視與剝削的移民移工、不敢出櫃的同志,以及其他邊緣群體的平等權,卻始終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他們的人權才是政府該 關切的。
但要倡議這些弱勢者的權利,經常得挑戰社會的慣行,對抗主流社會的陋習。因此,人權不是請客吃飯,不是美麗修辭。實踐人權,必然面對許多衝突以及長期的掙扎。想要得到「捍衛人權」稱號的政治人物,勢必都要做出痛苦的抉擇,而無法當面面討好的「不沾鍋」。
1957年發生在美國阿肯色州小岩城的「小岩城九人事件」(Little Rock Nine) 就 是最明顯的例子。大批的白人在校門口叫囂不讓黑人學生入學;州長拒絕執行法院「廢除種族隔離」之命令,甚至派遣國民兵阻擋。這時候的艾森豪總統沒有保持 「中立」,而是毅然下令聯邦部隊進駐小岩城,接管全州國民兵,並由全副武裝,槍上刺刀的軍隊護送九名學生入學,以落實種族平等的憲法要求。直至今日,當我們在YouTube上看到這段影片,回憶這段歷史,都會感慨於人權奮鬥的艱辛。
由 於艾森豪的態度旗幟鮮明地告訴南方各州,聯邦政府支持「禁止隔離」,而且是玩真的,而不只是說說而已。自此,公然抗拒法院命令的行動,才漸漸消逝。相反 地,如果艾森豪不敢捋南方政客與民眾的虎鬚,而只是不痛不癢地說「依法行政」或「尊重法院判決」,那美國憲法的平等權規定與法院相關判決,必然成為一堆廢紙。
坦白說,聯合國的諸多人權公約固然在修辭上美輪美奐,但由於聯合國是個欠缺強烈執行力的空殼子,公約「本身」在矯正各國人權惡行上,從來沒能發揮太大的效 果。研究顯示,真正讓人權規範在各國漸漸實現的,其實是各國國內的憲法、法律,以及法院,以及歐美國家偶爾的「干預」。所以,批准公約是一回事,政府願不 願意用強而有力的機制去實踐這些規範(甚至不惜得罪某些人)才是關鍵。
例如,家事外勞全年無休地做著「看護」以外的工作、護照都扣在雇主或仲介手中、生活空間毫無隱私…這 些實務行徑,勞工主管機關心知肚明,國際組織也不斷嚴厲指摘其侵害人權,但「姑息」似乎是目前政府唯一的反映。矢志維護人權的馬總統,會不會拿艾森豪處理 小岩城事件一半的決心來處理剝削外勞以及其他弱勢人權問題?還是只把簽署人權公約當成良心的展現甚或賺取聲譽的手段?我們都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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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元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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