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關係法》該修一修了

分類: 每日評論 | 作者:小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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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很多通緝犯、經濟罪犯,都把美國當成避難的天堂;只要自己有綠卡,或者配偶具有美國籍,一旦東窗事發,就在檢調發佈境管之前及時跳上飛機飛往美國,逃過一劫。這些人把所有爛攤子留在臺灣,讓所有債權人、司法檢察官在臺灣跳腳,望洋興歎徒呼負負。一向高唱司法正義的美國政府,竟然袖手旁觀,不理會臺灣政府引渡犯人的要求,讓這些臺灣通緝犯逍遙法外,繼續受到美國政府的保護…

文◎

30年前美臺斷交以後,美國國會通過了一部性質為美國國內法的《臺灣關係法》來規範往後的美臺關係。其主要功能,除了讓美臺在”非正式外交關係”的狀態下,繼續用”比照其他主權國家”的方式來維持美臺經貿關係外,還有義務繼續提供防衛性武器給臺灣,來維護台海和平。另一個功能,則是為在台設立類似領事館性質的「美國在台協會(AIT)」找到法源基礎。

這個臺灣關係法固然維護了台海和平,也暫時阻止了中共用武力統一臺灣的計劃,但是用這個簡單的美國國內法來支撐臺灣行使”比照其他主權國家”的完整治理權,卻顯得既模糊又力有未逮。

記得李敖曾經為文諷刺美國,既然說是有義務”提供”防衛武器給臺灣,那就應該免費提供,怎麼好意思用天價賣那些他們已經過時的武器與飛機給臺灣?

中共方面,也一再以美國既然承認一中,又用他們的”國內法” 來規範美臺關係,簡直把臺灣當成了美國一個州,不是干涉中國內政是什麽? 因而不斷向美國提出抗議。

美國一方面要繼續維持臺灣與大陸的分隔狀態,又要承認臺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也不支持臺灣加入聯合國,卻又說要”比照其他主權國家”來維持與臺灣經貿關係,這種矛盾,讓中美臺三方幾乎全陷入精神分裂狀態。

這個《臺灣關係法》,最讓人詬病的,就是似乎只在強調要賣什麽武器給臺灣只有防禦性而不具攻擊性,免得臺灣幻想那天「反攻大陸」,還有如何保護美國在臺灣的投資與商業利益,至於其他屬於臺灣的內政延長,需要提升到外交層次來處理的事物,則是避而不談。

臺灣很多通緝犯、經濟罪犯,都把美國當成避難的天堂;只要自己有綠卡,或者配偶具有美國籍,一旦東窗事發,就在檢調發佈境管之前及時跳上飛機飛往美國,逃過一劫。這些人把所有爛攤子留在臺灣,讓所有債權人、司法檢察官在臺灣跳腳,望洋興歎徒呼負負。最有名的例子,就是掏空上百億公司資產逃到美國的王又曾,還有幫扁家洗錢藏錢數十億的黃芳彥,前者是老婆有美國籍,後者則是本人有綠卡或美國籍,他們在美國住豪宅喝香檳開紅酒,好整以暇地隔岸觀火;臺灣所謂的司法正義,在他們眼裡,不值一個屁!更可惡的是,一向高唱司法正義的美國政府,竟然袖手旁觀,不理會臺灣政府引渡犯人的要求,讓這些臺灣通緝犯逍遙法外,繼續受到美國政府的保護!

臺灣關係法已經行使三十年,中美臺關係也已經發展到了一個新的境界,這個過時的關係法,是到了該好好檢討修法的時候了。美國總統歐巴馬最近訪中也一再盛讚胡馬兩個領導人,降低了台海衝突的可能性,也看到了兩岸和談的曙光。中美臺三方的共識,因該是讓三方簽訂和平協議,由美國作為中間人,讓臺灣在不企圖獨立建國的前提下,兩岸可以和平相處,理性討論將來和平統一的可能性與方式;并重新檢討,除了國家國防所必需之外,海峽兩岸之間是否有繼續維持武器恐怖平衡的必要。

期待馬政府除了能繼續與對岸政府建立互信機制之外,還能夠與美國共同修訂一個合乎時宜的《臺灣關係法》,除了原有的經貿關係之外,還能涵蓋美臺之間的司法互助條款,共同打擊橫跨太平洋的種種逃稅、洗錢、販毒等的非法行為,讓美臺的毒梟、殺人犯、經濟罪犯、通緝犯,都不能把對方當成避難天堂,訂定出非正式外交關係的引渡條約,讓同樣是實施民主法治的美臺兩地,除了能尊重人權之外,也同樣能尊重對方的司法正義。

本文引用自《洛杉基 (Rocky) 的網誌》。2009. 11.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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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個留言

Collapse Icon 該氣的事還很多 AUSTRALIA 11月 26th, 2009 at 8:47 pm

1.有辦法在檢方發佈境管之前就知道的人有可能的訊息管道來自何方呢?不言而喻,政府該好管一下這些具有情治跟執法背景的單位跟人了

2.還有台灣的承認雙重國籍也給很多有錢人或居心不良的人遁逃的很好漏洞,例如避稅//掏空公眾資產/逃罪等對國家不利的行為,最後政府囿於面子問題不敢承認下就只好繼續硬凹下去,然後暗渡陳倉要受害大眾買帳,貧富差距越來越嚴重這都是原因

3.避稅往往成為洗錢的很好藉口,差別在合法與不合法所得,但要證明不合法定義又有可操弄空間,如誠信問題上的欺瞞行為等…..,當政府都在做這種事時又指望人民合法嗎?遵法的人大概都被當成白痴了

4.上述幾項犯罪行為我們目前看到的都是選擇性辦案居多,自己人意思辦個輕一點的來向社會交代,有時也不見得真的是有無邦交的關係,而是有沒有guts的問題,美國有保護他國民的藉口, 但如果我們自己找出證據提供呢?就算是美國自己人有證據當然會辦,只要是美國人,就對美國政府有奉行其國內法義務不是嗎?會掏空台灣資產的人這種人美國人也要嗎?就算他們去美國投資經商都有可能老毛病一犯再犯甚至更嚴重,因為美國抓這個可是比台灣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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