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嘉士伯啤酒新疆酒廠 爆發激烈勞資衝突

分類: 國際櫥窗, 特別報導 | 作者: 施威全 | 1 Com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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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人跳樓自殺,防暴特警隊強勢鎮壓

嘉士伯宣稱,『嘉士伯,並不作中國餐點外賣,否則,嘉士伯將是世界上最好的外賣店』。事實上,嘉士伯已掌控十多個中國知名啤酒品牌,包括獲得中國馳名商標 榮譽的黃河啤酒,並在中國擁有十四間啤酒廠,早是不折不扣的CHINESE Take Away。Along with the profits, Chinese workers’ labour rights have been taken away, too. 嘉士伯也拿掉了新疆烏魯木齊工人的勞動權利… »»»閱讀全文

「選擇性辦案」?—問題在選擇標準

分類: 每日評論 | 作者: 廖元豪 | No Comm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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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他們的反抗,不僅是爭取自由正義的呼喊,揭露了政商勾結的體制,更引起國際的關注與譴責。這就是為何當年抗爭事件後,許多關切與勞工的民間團體,稱此事件為「抗暴」而非「暴動」的原因。 然而,我們的執法機關(包括警察與檢察機關)似乎一直以「破壞秩序當然要罰」甚至「總得起訴幾個人」的心態來對待泰勞… »»»閱讀全文

要保存的是「人」,不只是「古蹟」!—刀下留人,暫停執行樂生院拆遷命令

分類: 每日評論 | 作者: 廖元豪 | No Comm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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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政府正式對樂生療養院做成「命令拆遷」的行政處分。而從行政院、台北縣,到法院的爭論中,幾乎都把這個事件敘述成「捷運」與「古蹟」的拉鋸。殊不知,真正該受到保護的,是居住在樂生院內的「人」!

聯合國委員會的專員在2005年針對台灣樂生療養院所做的報告, 早已指出在這些漢生病患的特殊境遇下,強制搬遷行動在法律上將因侵害院民之「健康權」與「適當居住權」,而被「推定」違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樂生 療養院的硬體設施之所以可貴,正是因為它與院民的相互依賴,已經到了不可分的地步。療養院安撫照護了這些被無知與恐懼集體迫害多年的病患,所以才有資格成 為文化資產。

樂生事件之所以一直被綁在「古蹟」上面打轉,部分原因其實是法律專家從技術上找尋「樂生院民免於搬遷權」的「法源依據」而不得。既然找不到保護「人」的法源,那就只好從院民們最依賴的「物」來著手。這樣的苦心值得讚許與同情,但卻也讓樂生爭議少了幾分「人」的氣息。 »»»閱讀全文

歧視有理,患病有罪?─驅逐愛滋病患的荒謬判決

分類: 每日評論 | 作者: 廖元豪 | 14 Comm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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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判決社區有權依據規約,驅逐收容愛滋患者的「關愛之家」。這個事件,讓人不禁聯想起美國早期普遍存在的「禁止有色人種進住」社區規約。

當年,保守的白人種族主義者,基於對黑人與黃種人的厭惡、疑懼與鄙夷,以社區規約的方式禁止住戶將房舍出租或出售給有色人種。一旦有人膽敢違背規約讓有色人種遷入,他們就會以契約自由、財產權,或居住自由為名,要求住戶遷離。而同樣帶有種族歧視的州法院,也幾乎都無條件地為這些歧視規約背書,而命令黑人遷離。

直到一九四八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才為這種惡行踩下煞車。最高法院判定:這種自願簽訂之規約固然符合契約成立要件,但是法官作為政府成員,必須受憲法平等權的拘束。法院如果給予這種規約效力並且執行,那就等於法院自己參與侵犯少數族群的平等權。因此,法院拒絕執行這類規約。質言之,法院作為憲法與正義的維護者,不能同流合污助紂為虐,盲目地承認私人歧視性契約的效力!

相較之下,兩者確有相似之處:都是主流族群運用契約自由排擠弱勢,主流族群的歧視與恐懼也都沒有任何理性依據。但美國最高法院在近六十年前,援引憲法而拒絕執行社會的歧視偏見;二十一世紀的台灣法院,居然有法官說「不要拿憲法壓我」而甘為歧視背書! »»»閱讀全文

該矯正的是歧視偏見,不是同志性傾向

分類: 每日評論 | 作者: 廖元豪 | No Comm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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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宗教界人士與市議員抨擊台北市政府主辦之「同志公民運動」,並且公然指稱「縱容同性戀」會帶來「衛生問題」,使台北市成為「愛滋溫床」,甚至認為同性戀是違反善良風俗的「原罪」而需要「矯正」!這些明目張膽、毫不掩飾的恐同症(homophobia)論調,更凸顯了「歧視」在當前台灣是多麼嚴重且迫切的一個問題。而推動「反歧視法」(antidiscrimination law)以對抗社會主流偏見,讓弱勢、非主流族群能享有基本公民權利,更是民權團體、社運組織以及各級政府的當務之急!

宗教人士的抨擊,在理性或科學層面上本有許多謬誤:同性戀傾向無法「矯正」、同性戀也不是造成愛滋的主因、同性婚姻合法化更未必導致人類滅絕-異性戀也不會因此被「矯正」成同性戀。但更深層的問題,在於價值觀與權力關係。 »»»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