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犯案誰該負責?

分類: 媒體解讀, 小編意見 | 作者: cizan | No Comm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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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王又曾的新聞扯出一件記者犯案,事件的始末是王又曾的日籍醫師辛島勇指控台視陳姓記者夥同三名假刑警侵入,限制他的行動,並勒索兩百萬元,陳姓記者還強行奪走他的個人電腦,警方認為陳姓記者涉嫌重大,已依強盜罪移送。

這是繼去年前壹周刊記者臧家宜涉嫌恐嚇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後再一起記者涉入的刑事案件,臧家宜被指以出書爆料鴻海內幕向郭台銘恐嚇一百萬美金,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

時間點再往前推,2004年郭台銘曾向工商時報記者曠文琪提出假扣押3000萬,起因是曠文琪在「工商時報」撰寫「英特爾新平台─嘉惠鴻海」報導,內容提及鴻海連接器報價7美元,鴻海認為曠文琪報導損害商業利益三千萬,因此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

在鴻海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曠文琪財產後,台灣新聞記者協會發起「不要以為下一隻小蝦米,不是你?!」的聲援行動,記協呼媒體挺身向鴻海抗議打壓新聞自由,記者並抨擊鴻海以雄厚的財力控告小記者,不僅重創當事人的身心,也會產生新聞界的寒蟬效應,且鴻海越過機關,直接找記者開刀,有「大鯨魚欺負小蝦米」的爭議。

聲援曠文琪的行動很快的引起迴響,最後在輿論壓力下,鴻海態度軟化,鴻海與工商時報共同發表聲明,鴻海也表示決撤回假扣押。

以曠文琪事件和臧家宜、台視陳姓記者作對比,臧家宜、台視陳姓記者事件曝光後,不僅記協沒反應,甚至聽不到一丁點聲援的聲音,為何有如此大的差別?原因在於多數人認為曠文琪報導鴻海的新聞是秉持記者職責,雖然新聞可能損及鴻海的商業利益,但她是從公眾有知的權利出發,和臧家宜擬以內幕為個人謀利不同,台視陳姓記則以採訪為名行匪盜之舉,更令人不齒。

從另一個層面來看,臧家宜及台視陳姓記者涉嫌的不僅是恐嚇、強盜罪,更是對新聞道德的踐踏,尤其臧家宜濫用記者比一般人更易親近名人的機會,想藉採訪時得知的資訊出書,目的並非為了真相,而是想為個人謀利,形同將新聞權作為謀財器具。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機構對所屬記者犯案後的反應。臧家宜事件曝光後,壹周刊立即開除臧家宜,和壹周刊隸屬同個集團的蘋果日報更在社論及報導痛斥臧家宜違反新聞倫理是新聞界的恥辱,相較之下,台視至今的態度仍然低調,僅對外表示交由警方處理。

壹傳媒集團的反應固然果斷、明確,但在未深刻檢討機構自身應付的責任前就想一棒打死,不免予人撇清關係的聯想,台視的處理曖味不明,也會影響企業形象。

其實工商時報也好不到那去,在大鯨魚欺負小蝦米的開始階段,工商時報並未盡力保護曠文琪,讓曠文琪獨力面對鴻海的龐大且精銳的律師團,最後也是在輿論的壓力下立商時報才積極介入。

少數記者的偏差行為不代表所有記者都有問題,但媒體是層層相扣的體系,個別記者出差錯除了是個人問題外,機構在新聞倫理上又盡了多少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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